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政策轉知]全國區域計畫法(草案)


有關全國區域計畫法(草案),內政部已於5月9日提報行政院,後續將於6月18日進行協商會議。其中內容涉及特定農業區變更條件,草案內容詳見下營建署網站說明。



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專區
綜合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3-05-10
一、背景說明

於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通過前,區域計畫為當前國土空間最高法定指導計畫。臺灣北、中、南及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於84~86年間公告實施後,本部自90年起辦理各該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規劃作業;其中,臺灣中部區域計畫於96年間報請行政院備案時,行政院秘書長以98年8月24日院臺建字第0980052839號函請本部照該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意見:略以:「往昔臺灣北、中、南、東四區域計畫之規劃發展方式已無法符合未來臺灣行政及規劃發展體制之需求及運作。本案建請內政部…檢討辦理」檢討辦理。
本部鑒於莫拉克颱風重創臺灣,爰依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緊急辦理前開4個區域計畫檢討變更作業,於99年6月15日公告實施「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此外,本部並賡續辦理前開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規劃作業,該案並於99年12月23日提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84次會議報告確認,將前開4個區域計畫整合為「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且其計畫書內容調整為「整體政策篇」及「地域發展篇」,整體政策篇以研訂各類型土地利用基本原則及部門發展策略方針為主,地域發展篇則依循行政院99年2月22日核定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所劃分之北北基宜、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花東及澎金馬等7個區域生活圈之發展策略,以引導土地有秩序使用。
二、辦理情形本署業於101年4月30日完成「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規劃草案,相關內容並將視部會研商會議及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結果,適時更新相關內容。


 文件檔案: 附件:計畫書草案(102年5月9日報院版) 

三、審查情形「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預定於101年7月至10月間提請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本次採分組方式進行審查,說明如下:
(一)分組:本案依整體政策篇議題性質區分為四組(地方發展策略分篇內容,並應按討論議題分別併同提會),後續由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委員進行審議為主,並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參與;且涉及專業知識及技術時,並加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1.分組1:氣候變遷及節能減碳、自然資源保育、農業
2.分組2:人口與住宅、城鄉發展、運輸
3.分組3:產業、觀光遊憩、重要公共設施
4.分組4:地方發展定位及構想、土地使用
(二)指定召集人(由專家委員及機關委員組成)及小組成員:後續各分組召開會議時,除邀請各該分組之召集人及小組成員參加外,同時通知本委員會全體委員,由委員視討論議題參與,提供審查意見。
(三)建立議題導向式之審議方式,避免議題發散,延宕審議期程。
(四)辦理現地勘查(視分組及審查議題需要辦理)。
(五)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及大會審查情形如下:
分組專案小組會議會議地點議程簡報會議紀錄意見處理
分組1第1次:101.07.13
下午2時
601會議室附件1-1-1附件1-1-2附件1-1-3
第2次:101.08.28
下午2時
601會議室附件1-2-1附件1-2-2
分組2第1次:101.08.01
下午2時
601會議室附件2-1-1附件2-1-2-A附件2-1-2-B
附件2-1-2-C
附件2-1-3
第2次:101.08.14
上午9時30分
601會議室附件2-2-1附件2-2-2附件2-2-3
第3次:101.09.28
上午9時30分
601會議室附件2-3-1附件2-3-2
第4次:101.11.02
下午2時
601會議室附件2-4-1
分組3第1次:101.08.10
上午9時30分
601會議室附件3-1-1附件3-1-2附件3-1-3
第2次:101.10.29
下午2時
601會議室附件3-2-1附件3-2-2
分組4第1次:101.07.23
下午2時
601會議室附件4-1-1附件4-1-2附件4-1-3
第2次:101.08.15
下午2時
601會議室附件4-2-1附件4-2-2附件4-2-3
第3次:101.09.12
上午9時30分
601會議室附件4-3-1附件4-3-2附件4-3-3
第4次:101.09.24
上午9時30分
601會議室附件4-4-1附件4-4-2附件4-4-3
大會601會議室
四、意見陳述社會各界倘對「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有任何建議意見,歡迎不吝提出,以供本署納入規劃參考。意見徵詢時間為101年7月至10月,請儘量透過電子郵件(本署署長信箱,網址:http://service.cpami.gov.tw/index.php?option=com_mailhead&view=mailhead&Itemid=2)表達意見。
最後更新日期: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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